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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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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0462號宋維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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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宋維鎮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462號宋維鎮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宋維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維鎮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維鎮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鄧鈺樺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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