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簡字第000283號梁駱義忠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羅簡字第283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駱義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簡字第2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駱義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淑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羅簡字第2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晏龍
送達代收人 許晏庭
被 告 梁駱義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士簡調字第22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0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其中新臺幣626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8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 發布日期:113-03-03
- 更新日期:113-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