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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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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簡字第000283號梁駱義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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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羅簡字第283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駱義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簡字第2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駱義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淑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羅簡字第2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晏龍
送達代收人 許晏庭
被   告 梁駱義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士簡調字第22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80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其中新臺幣626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8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 發布日期:113-03-03
  • 更新日期:113-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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