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簡字第000146號吳孟澤、謝偉華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宜簡字第146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孟澤、謝偉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被告吳孟澤的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被告謝偉華的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簡字第146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孟澤、謝偉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淑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宜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吳姵萱
被 告 張凱銘
李承翰
謝偉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羅子暘
陳忠任
吳孟澤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趙紹經
上列當事人間因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2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凱銘、李承翰、謝偉華、羅子暘、陳忠任、吳孟澤、趙紹經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均自民國11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 發布日期:113-03-03
- 更新日期:113-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