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簡字第000157號吳孟澤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宜簡字第157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孟澤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簡字第157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孟澤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淑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宜簡字第157號
原 告 林于竣
被 告 張凱銘
李承翰
吳孟澤 (現應送送達處所不明)
趙紹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1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3,429元,及均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 發布日期:113-03-03
- 更新日期:113-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