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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0885號NGUYEN THI SIM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NGUYEN THI SIM判決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885號NGUYEN THI SIM違反戶籍法案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THI SIM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公示送達判決之節本內容如下:
主文:
NGUYEN THI SIM共同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偽造國
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偽造「陳美香」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壹張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欣宜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