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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簡字第000356號劉宜君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2宜簡字第3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宜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簡字第356號遷讓房屋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宜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林勍翊
訴訟代理人 高鴻明
被 告 劉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12年度宜司簡調字第101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