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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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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小字第000059號黃慶洋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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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3年度宜小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慶洋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小字第5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31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黃家麟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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