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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570號江純芳、江穎彤之開庭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1訴字第5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純芳、江穎彤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70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