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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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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18號張雲琍即張淑珍之催繳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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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司群112司家他18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張雲琍即張淑珍之催繳函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8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催繳函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張雲琍即張淑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8號許來鑫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業經於民國113年2月17日裁定確定,希臺端於文到7日內速繳納應徵之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請查照辦理。
 
                          書記官  劉詩群

股       別:司群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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