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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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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11號王秀香之催繳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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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司群112司家他11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秀香之催繳函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1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於相對人王秀香之催繳函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1號王秀香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業經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裁定確定,希臺端於文到7日內速繳納應徵之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請查照辦理。
 
                   書記官    劉詩群

股       別:司群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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