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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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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062號張惠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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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惠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惠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高雪琴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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