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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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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14號被告曾水龍、曾銀壽、曾榮子、曾是桃、曾錦純、林依絨之113年4月18日上午9時4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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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2訴3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水龍、曾銀壽、曾榮子、曾是桃、曾錦純、林依絨之本件113年4月18日上午9時4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4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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