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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25號李淑梅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訴字第25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淑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淑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淑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游祥金
游祥登
游本能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如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銘有律師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被 告 游林寶珠
李慶彥
李慶明
李慶倫
李家昇
李淑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游寶蓮
游秋月
游金山
王坤盛
鍾寶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阮偉澧
王瑞煌
王芝婷
林 麥
林春茂
林家榮
吳林淑敏
林慶豊
林慶亮
林峰正
王清子
蔡王寶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壽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地上權登記辦理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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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坐落土地地號:宜蘭縣羅東鎮公正段97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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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日期:民國38年
收件字號:竹林字第2389號
登記日期:43年3月18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游興馮
權利範圍:2分之1
存續期間:(空白)
地租:空白
證明書字號:羅地字第228號
設定義務人:游興讚等18人
其他登記事項:因合併轉載自:99地號(一般註記事項)本地
上權以建築改良物共有為目的持分貳分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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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