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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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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025號李淑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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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訴字第25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淑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淑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淑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游祥金  
      游祥登  
      游本能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如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銘有律師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
被   告 游林寶珠 
      李慶彥  
      李慶明  
      李慶倫  
      李家昇  
      李淑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游寶蓮  
      游秋月 
      游金山  
      王坤盛  
      鍾寶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阮偉澧  
                  王瑞煌  
      王芝婷  
      林  麥  
      林春茂  
      林家榮  
      吳林淑敏 
      林慶豊  
      林慶亮  
      林峰正  
      王清子  
      蔡王寶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壽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地上權登記辦理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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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坐落土地地號:宜蘭縣羅東鎮公正段97地號土地
權利種類:地上權
收件日期:民國38年
收件字號:竹林字第2389號
登記日期:43年3月18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游興馮
權利範圍:2分之1
存續期間:(空白)
地租:空白
證明書字號:羅地字第228號
設定義務人:游興讚等18人
其他登記事項:因合併轉載自:99地號(一般註記事項)本地
              上權以建築改良物共有為目的持分貳分之壹。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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