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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583號黃敏慎、邱思筠、邱凱玲之書狀繕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2羅簡字第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敏慎、被告邱思筠、被告邱思筠法定代理人邱凱玲之112年10月30日陳報狀、113年2月19日陳報狀、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簡字第24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112年10月30日陳報狀、113年2月19日陳報狀、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