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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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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038號原告黃老櫻(嬰)、原告黃秀慧、原告周永裕、被告林鴻吉、被告林惠珠、被告劉阿琴、被告潘玉鐶、被告林哲良、被告李麗花、被告陳淑玲 、被告馬倉頡之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㈥狀、民事陳報狀、民事變更訴之聲明㈦暨調查證據聲請狀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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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0重訴38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黃老櫻(嬰)、原告黃秀慧、原告周永裕、被告林鴻吉(林黃完之繼承人)、被告林惠珠(林黃完之繼承人)、被告劉阿琴(劉煥輝之繼承人)、被告潘玉鐶(劉煥輝之女潘劉彩雲之繼承人)、被告林哲良(林黃完之繼承人)、被告李麗花(林廖陳免之長女陳廖罔市之養女陳來富之繼承人)、被告陳淑玲(林廖陳免之三女馬廖阿惜之長男馬阿元之長女馬英花之繼承人) 、被告馬倉頡(林廖陳免之三女馬廖阿惜之長男馬阿元之繼承人)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追加被告暨變更訴之聲明㈥狀、民事陳報狀、民事變更訴之聲明㈦暨調查證據聲請狀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只揭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及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旨揭書狀經原告於113年2月22日當庭補正,辯論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原告及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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