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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簡字第000001號陳美鳳之原告耀弘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宏源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宜簡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鳳之本件原告耀弘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宏源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簡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2-24
- 更新日期:113-02-2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