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簡字第000403號邱俊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俊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簡字第4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高雪琴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