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小字第000077號被告扈美華之113年度宜小字第77號起訴狀繕本及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4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扈美華之起訴狀繕本及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4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小字第7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