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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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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0563號李少瑋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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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2司票字第5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少瑋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563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少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陳信宏  住桃園市蘆竹區
相 對 人 李少瑋  住宜蘭縣蘇澳鎮中山路1段254號(宜蘭
縣蘇澳鎮戶政事務所)
居宜蘭縣蘇澳鎮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3-02-20
  • 更新日期:113-02-2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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