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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小字第000037號吳佳俊即吳永然之繼承人、吳佳琪即吳永然之繼承人、吳齊森即吳永然之繼承人、吳小玲即吳永然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3年度宜小字第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佳俊即吳永然之繼承人、吳佳琪即吳永然之繼承人、吳齊森即吳永然之繼承人、吳小玲即吳永然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小字第3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