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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0559號陳仲德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2司票字第55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仲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559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仲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王溪燦 住宜蘭縣羅東鎮
送達代收人 賴宇宸
住宜蘭縣羅東鎮
相 對 人 吳守軒(原名吳一郎)
住宜蘭縣員山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陳仲德 住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345巷1號(高雄
市岡山戶政事務所)
居宜蘭縣羅東鎮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參拾捌紙,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