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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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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0559號陳仲德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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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2司票字第55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仲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559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仲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王溪燦  住宜蘭縣羅東鎮
送達代收人 賴宇宸
住宜蘭縣羅東鎮
相 對 人 吳守軒(原名吳一郎)
住宜蘭縣員山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陳仲德  住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345巷1號(高雄
市岡山戶政事務所)
居宜蘭縣羅東鎮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參拾捌紙,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3-02-17
  • 更新日期:113-02-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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