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羅小字第490號張雅絜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羅小字第490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雅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羅小字第490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雅絜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淑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
訴訟代理人 趙貞媛
被 告 張雅絜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37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3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