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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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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馮嫩花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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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恭11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馮嫩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馮嫩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一二)蕉民初字第一四七七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書記官  鍾尚勲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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