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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069號金氏鳳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寧112年度婚字第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氏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69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金氏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戴OO(年籍詳卷)、戴OO(年籍詳卷)、戴OO(年籍詳卷)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均酌定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詹玉惠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