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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號莊義軒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亥113司票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莊義軒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6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莊義軒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區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住臺中市西區
送達代收人 劉皓龍
住臺中市西區
相 對 人 莊義軒 住宜蘭縣南澳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元,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