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822號JAJILAH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JAJILAH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822號JAJILAH偽造文書案件,應受送達人JAJILAH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張君儀
附件:
主  文
JAJILAH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AP274566號護照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 發布日期:113-02-14
  • 更新日期:113-02-1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