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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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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482號蔡明哲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之查封函、鑑價函、詢價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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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112司執壬字第174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明哲之查封函、鑑價函、詢價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48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明哲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下:
1.請辦理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查封登記,並惠復說明三至六事項,請查照。
2.請鑑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價格,債權人並應依說明六辦理,請查照。
3.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並通知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行使權利,請依說明三至六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蕭欣怡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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