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小字第360號朱月美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2宜小字第3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月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小字第360號給付醫療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月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
訴訟代理人 趙貞媛
被   告 朱月美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40元,及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3-02-07
  • 更新日期:113-02-0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