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5號B男之母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2訴字第4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B男之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5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B男之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憶蓉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A男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被 告 B男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B男之父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B男之母 真實姓名詳卷
(現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3,380元,及B男、B男之父自112年10月17日起;B男之母自112年12月1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萬3,276元由被告負擔1/15即886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8萬3,380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略)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