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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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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小字第37號吳承儒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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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承儒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羅小字第37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14時30分,在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魏翊洳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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