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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94號連○因之裁定正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12年度護字第9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連○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94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連○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受安置人連○和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十八時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書記官 林柔君
擬 核 判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