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小字第52號李寶珠之起訴狀繕本及本案113年3月14日下午2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 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宜小52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寶珠之起訴狀繕本及本案113年3月14日下午2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小字第52號給付醫療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