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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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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小字第52號李寶珠之起訴狀繕本及本案113年3月14日下午2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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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 2 月 6  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3宜小52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寶珠之起訴狀繕本及本案113年3月14日下午2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小字第52號給付醫療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陳靜宜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2-0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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