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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582號李智雄,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受刑人李智雄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582號李智雄定應執行刑案件,應受送達人李智雄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智雄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245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智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鄧鈺樺
- 發布日期:113-02-06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