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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7號林丞軒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丞軒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667號林丞軒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林丞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方姵予 年籍詳卷
被 告 林丞軒 年籍詳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周建興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姵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芯卉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