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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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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7號林丞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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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丞軒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667號林丞軒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林丞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方姵予 年籍詳卷
被   告 林丞軒 年籍詳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周建興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姵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芯卉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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