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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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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9號宋維鎮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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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恭112年度親字第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宋維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9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宋維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原告林oo非其生母林oo自被告宋oo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鍾尚勲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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