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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6號彭國華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恭112年度婚字第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彭國華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56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彭國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彭○○、彭○○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鍾尚勲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