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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9號宋廷恩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3訴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廷恩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9號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