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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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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 司聲字第16號林偉盛(吳水波之繼承人)等五人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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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非丑一113司聲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偉聖(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林粲宏(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林鴻賢(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陳柏勲(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宇珊(吳水波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1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偉聖(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林粲宏(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林鴻賢(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陳柏勲(吳水波之繼承人)、相對人陳宇珊(吳水波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許榮源  住宜蘭縣宜蘭市
送達代收人 吳郁萍
住宜蘭縣宜蘭市
相 對 人 陳沂德  住宜蘭縣礁溪鄉
居新北市三重區
吳陳玉珍 住宜蘭縣礁溪鄉
吳瑞文  住宜蘭縣礁溪鄉
居宜蘭縣礁溪鄉
吳明憲  住桃園市大溪區
吳國榮  住宜蘭縣礁溪鄉
住宜蘭縣礁溪鄉
陳忠明(吳炎堡、吳忠清之繼承人)
住花蓮縣吉安鄉
吳忠清(吳炎堡之繼承人,112.6.9歿)
住花蓮縣吉安鄉
吳忠信(吳炎堡、吳忠清之繼承人)
住花蓮縣花蓮市
王陳月英(吳炎堡、吳忠清之繼承人)
住花蓮縣吉安鄉
吳月花(吳炎堡、吳忠清之繼承人)
住花蓮縣吉安鄉
張約翰(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金門縣金湖鎮
張天恩(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五股區
吳萬寶(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冬山鄉
吳寶琴(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中和區
吳美惠(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雲林縣褒忠鄉
吳建承(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中和區
吳輝得(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中和區
吳淑清(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土城區
林偉聖(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
林粲宏(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
林鴻賢(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
陳柏勲(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文山區木柵戶政事務所
許淑娥(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土城區
吳日強(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中和區
吳建村(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汐止區
劉俊(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烏來區
吳萃華(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中和區
江賢杰(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宜蘭市
陳守山(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員山鄉
陳宇珊(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員山鄉(員山戶政事務所)
江桂芬(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東石鄉
林志昌(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宜蘭市
林嘉綺(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礁溪鄉
林嘉𫍉(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宜蘭市 
林嘉音(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宜蘭縣礁溪鄉
陳莊素香(吳水波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仁德區
李村能(李許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蘆洲區
李家明(李許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三重區
居新北市蘆洲區
李昌盛(李許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三重區
李佳燕(李許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五股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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