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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許明德、吳明德、許智淵、許素密、林佳琪之撤回狀繕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寬112訴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明德、吳明德、許智淵、許素密、林佳琪之撤回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撤回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謝佩欣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