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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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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號歐陽啓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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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宜113年度訴字第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歐陽啓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1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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