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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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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小字第423號林美一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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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2年度宜小字第42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美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小字第423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美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信璋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2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住臺北市松山區
鄧介榮  住同上
被   告 林美一  籍設宜蘭市戶政事務所
   現居宜蘭縣宜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0,790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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