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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簡字第22號被告陳建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羅簡字第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高雪琴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