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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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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簡字第22號被告陳建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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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羅簡字第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高雪琴
 

  • 發布日期:113-01-26
  • 更新日期:113-01-26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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