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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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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簡字第21號劉凱峰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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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戊113羅簡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凱峰(原名劉震宇)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羅簡字第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上午10時35分,在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廖文瑜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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