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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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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81號朱吉、朱振來、朱火在、朱火炎、朱連蒲、朱連致、朱連茂、朱連埤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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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112司執助子字第5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吉、朱振來、朱火在、朱火炎、朱連蒲、朱連致、朱連茂、朱連埤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81號債權人錢信至與債務人陳秀渝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子股書記官蔡仲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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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1-24
  • 更新日期:113-01-24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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