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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宜簡字第30號陳昌照之開庭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丙113宜簡字第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昌照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宜簡字第30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前已送達予台端。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提出答辯狀(含繕本)表明對原告的主張無意見及有意見的部分,並提出相關證據,並應按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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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林憶蓉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