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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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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20號宋一蘭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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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家愛112年度監宣字第1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宋一蘭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監宣字第120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宋一蘭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選定宜蘭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宋雨樵(男、民國六十七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F一二○○○○五二0號)之監護人。
      指定潘為任(男、民國七十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G一二○○○○三四二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宋雨樵負擔。
書記官  林柔君

擬           科長           判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3-01-23
  • 更新日期:113-01-23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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