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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宜簡字第343號游清惠、游翠萍、游千瑩之開庭通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寅112年度宜簡字第3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游清惠、游翠萍、游千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宜簡字第343號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
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邱信璋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