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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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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0號馮創勝之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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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宜院深民癸112訴字第470 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馮創勝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2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113年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陳秀芬與被告馮創勝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2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113年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各一                  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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