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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92號張軒瑋之刑事判決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軒瑋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292號郭台銘等毀棄損壞案件,應受送達人張軒瑋住居所及所在地
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台銘 (年籍資料詳卷)
張軒瑋 (年籍資料詳卷)
楊子杰 (年籍資料詳卷)
林致丞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431號),本院認不
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蔡嘉容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