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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許宏達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許宏達一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許宏達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許宏達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訴訟文書已張貼於本院牌示處,節本內容如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宏達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51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8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總淨重零點肆伍貳公克)及其外包裝、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之液體壹瓶及其盛裝瓶,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高慈徽
- 發布日期:113-01-17
- 更新日期:113-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